非法猎捕出售老鹰,三人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来源:海报新闻
大众网·海报新闻冯媛媛济南报道
6月3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年度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会上发布了济南法院年度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非法猎捕、运输、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年5月初,被告人周某在山东省荣成市成山头架设竹竿及捕鸟网,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共捕获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隼形目鹰科其他鹰类6只,包括苍鹰1只、赤腹鹰1只及隼形目鹰科其他鹰类4只。年5月11日,被告人周某以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焦某出售隼形目鹰科鸟类5只。年5月15日,被告人杨某、周某以元的价格共同向被告人焦某出售隼形目鹰科鸟类7只。被告人杨某通过联系,以长途汽车托运、收款的方式,向上海市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3只。被告人焦某将收到的上述动物通过QQ或联系对外出售。被告人周某共计非法猎捕6只、非法运输、出售12只(包含猎捕的3只);被告人杨某共计非法运输、出售隼形目鹰科鸟类10只;被告人焦某共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12只;被告人单某共计非法运输、出售4只;被告人郑某共计非法收购3只。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情节严重,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焦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杨某和被告人单某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郑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判处被告人杨某、周某、焦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单某、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非法猎捕、运输、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中国是濒危动物分布大国。据不完全统计,仅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原产于中国的濒危动物有多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有种,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的鸟类、两栖爬行类和鱼类有种,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还有成百上千种。造成许多野生动物濒危的原因,多是由于人类的过度捕猎、过度开发、破坏其生存环境造成。濒危野生动物是国际公约和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要保护的野生动物,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所涉被捕猎的“鹰科其它鹰类”,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规定的二级保护动物。本案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教育功能,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意识,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地球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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