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一男子非法猎捕圈养鹰隼,获刑1年

本文转自;近日,博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责令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元。经审理查明,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博野县某村林地中用尼龙绳网非法猎捕鹰隼三只,捕获后其带回家中圈养,用以抓捕野兔。经鉴定,被捕的三只鹰隼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评估价值为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所猎捕的鹰隼为国家保护动物而仍然非法猎捕,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某某虽未将鹰隼进行猎杀,但其猎捕行为已经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减少,对生态系统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依法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李某某表示认罪悔罪,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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