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捕鹰隼获刑赔偿澎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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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博野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责令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元。
经审理查明,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博野县某村林地中用尼龙绳网非法猎捕鹰隼三只,捕获后其带回家中圈养,用以抓捕野兔。经鉴定,被捕的三只鹰隼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评估价值为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所猎捕的鹰隼为国家保护动物而仍然非法猎捕,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某某虽未将鹰隼进行猎杀,但其猎捕行为已经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减少,对生态系统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依法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李某某表示认罪悔罪,不再上诉。
猎鹰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不管出于何目的、是否进行了猎杀行为,猎捕野生动物都会破坏生物多样性,都属违法犯罪行为。而生物多样性是生物资源丰富多彩的标志,是自然环境优越的重要指标,保护生物多样性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题中应有之意。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人民法院大有可为。博野法院将以“两山”理念为指引,牢固树立现代生态环境司法理念,贯彻最严生态法治观,依法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倡导共建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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