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加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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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扶持壮大本地建筑企业,全面提升建筑产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1、鼓励市外企业落户本市。鼓励央企、大型企业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凡将总部迁入注册落户本市存续5年以上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按特级(或综合资质)、一级(或甲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存续10年以上的,按特级(或综合资质)、一级(或甲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支付。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2、激励企业争优晋级。鼓励央企、大型企业与本地企业进行重组兼并,做大联强。对企业晋升资质等级以及拓展行业上下游业务而实施兼并重组(不含收购或转让及变更名称)的,按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土地、不动产权过户等规费。对晋升为特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一次性奖励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一次性奖励万元,对晋升专业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支付。企业晋升资质后5年内被撤销的,需按规定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同一企业涉及多项资质晋升的,按最高的进行奖励。市人社局应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提升从业人员业务水平。(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人社局、各区(市)管委会)

3、建设项目倾斜企业。政府投资无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万元以下)鼓励优先选择本市建筑业企业总承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政府投资工程,由业主单位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本市建筑龙头骨干企业中确定施工单位。(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控集团、市城建投、市交建投、市公路工程公司)

4、鼓励企业参与项目投标。鼓励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参与EPC、PPP项目建设,鼓励业主单位在同等条件下符合资质要求的本市建筑龙头骨干企业中确定施工单位,对商务建设项目将本市市属国有建筑企业和龙头骨干企业合作建设纳入约束条款。鼓励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单位与本市龙头骨干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工程投标。对采用通用技术工程造价在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条件不得设置工程业绩要求(有政策法规要求的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投标资格条件,不得任意抬高资质等级、增加资质类别和提出不合理、不公平的附加条件,排斥本市建筑企业,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项目中标完工后需获得创建优质工程奖项条件,强化工程质量标准,激励企业争先创优。(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国控集团、市城建投、市交建投、市公路工程公司)

5、鼓励可不招标项目自主选择建筑企业。对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工程自主选择本市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的,给予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价千分之五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支付,同一工程项目只奖励一次),且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先评优。(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6、鼓励企业开拓市外市场。税务部门积极为企业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业务,在市外承接工程且回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含万元)以下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实得部分一次性奖励10%;市外承接工程且回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达万元以上的,其中万元由受益财政给予实得部分一次性奖励10%,超出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实得部分一次性奖励5%。鼓励企业开拓境外市场,优化“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对企业从境外取得应税所得符合境外税额抵免条件可以按规定进行抵免,对在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取得奖项,在申报资质、招投标、信用评价等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7、加大金融对建筑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本地银行、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施工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第三方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向驻市银行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本市企业市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或在市外承建造价超0万元以上的工程,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予以支持和提供帮助。本市建筑龙头骨干企业向社会融资,不超过按照金额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在税前列支。积极探索建筑龙头骨干企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龙头骨干企业按规定享受续贷周转金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人行鹰潭市中心支行、鹰潭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8、大力扶持发展建筑劳务企业。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与本市建筑劳务企业签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将施工劳务分包给本市劳务企业。引导劳务企业转型,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企业,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施工劳务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在纳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9、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支持建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基地,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联合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技术联盟。对获得建筑施工技术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的建筑企业,对项目管理、工程管理进行智能化改造的建筑企业,鼓励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建筑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税收政策规定可以税前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

10、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建筑业年产值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不含3亿元)的本市入库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年产值3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的本市入库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年产值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不含10亿元)的本市入库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年产值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不含20亿元)的本市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年产值20亿元及以上本市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40万元,奖励资金由注册地财政支付。建筑业年产值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统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11、推广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第三方担保替代保证金。对建设工程领域保留的各类保证金,能够通过有效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第三方担保替代现金方式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不得设置其它限制条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12、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扶持政策,任何区(市)和部门(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各种障碍,限制民营建筑企业参与投标或承揽业务,保证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地位。鼓励民营建筑企业单独或与央企、国企合作,采用PPP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等领域,开展“投建营一体化”业务。(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国控集团、市城建投、市交建投)

13、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房屋建筑在土地出让规划(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条件和土地出让(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方案中应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明确装配式建造比例和装配率,严格要求设计单位执行装配式建筑规范和标准。到年底,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同期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到3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达到50%,年,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的比例达到5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达到%。抓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在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商品住宅等方面的应用,因地制宜积极引导农村居民采用轻钢结构建造装配式住宅。(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城建投、市交建投)

14、力推企业入统入库。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要将入统入库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要在应统尽统上下功夫,即时对在辖区内注册的建筑企业开展一次大排查,对排查中达到入库标准的企业,应该及时督促其入库入统。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联动对接,形成合智合力,全力解决“入库源”的问题,切实做到应统尽统。(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统计局、市住建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15、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各(区)市不得要求跨区(市)承揽工程的本市建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所交税收由市、区(市)财政、税务部门核实给项目属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向企业拉捐款、搞摊派。(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16、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市促进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局,负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工作。

17、强化督查考评。市促进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市高质量发展考评办要将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纳入对各(区)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高质量发展考核范围。(市高质量发展考评办,市促进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实施,原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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