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一农民非法收购苍鹰捕捉鸟类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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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法制报」

□记者季张颖

本报讯在无相关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资质的情况下,从他人处非法收购苍鹰饲养于家中,后又在禁猎区利用苍鹰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样一起案件并作出判决,男子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最终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元。

据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年9月,被告人张某在无相关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以元的价格向同样无资质的徐某(另行处理)购买一只苍鹰,后一直饲养在其家中,并利用苍鹰或丝网捕捉鸟类。

年5月20日,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上述地址将张某抓获,并查获鸟类34只。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认定,送鉴鸟类共计8种34只,分别为黄雀16只、暗绿绣眼鸟3只、乌鸫4只、树麻雀4只、灰头鹀3只、北红尾鸲1只、棕背伯劳2只和苍鹰1只,均为野生鸟类,其中黄雀、暗绿绣眼鸟、乌鸫、树麻雀、灰头鹀、北红尾鸲、棕背伯劳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苍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涉案鸟类已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其中5只鸟类活体已放生,29只鸟类死亡个体已进行无害化处理。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在律师在场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张某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等为由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达20只以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上述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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