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李某某非法捕猎苍鹰案公开庭审,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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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上午,临夏县法院在井沟乡大路村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捕猎苍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吸引了当地不少群众前来旁听。经审理查明,年12月中旬至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从井沟乡大路村川子社附近山林先后抓鹰2只,并在家饲养。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2只动物为苍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只基准价值为元,整体价值为2元,2只合计0元。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依法对李某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公益诉讼起诉人以其侵害国家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李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赔偿元用于生态修复。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苍鹰2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就公益诉讼与公诉机关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当庭以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元。此案是临夏县法院审理的首例重点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考虑到当地群众有捕猎苍鹰的爱好和习惯,县法院决定开展巡回审判,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庭审结束后,工作人员现场向群众宣讲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禁毒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了群众的现场咨询。

来源:临夏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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